山东技师学院招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自: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1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学院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人社部、山东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学院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导,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以“质与量并重、择优录取”为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招生,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使学院招生规模、生源质量与办学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体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加强学院招生委员会建设,成立由学院领导、招生工作处、各院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委员会。

  学院招生委员会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招生层次、专业布局及规模等;监督招生工作的进程;指导招生工作的重大改革。

  第五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二)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三)制定年度招生宣传方案,提高招生宣传实效;

  (四)制定招生章程,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日常工作:编印招生宣传资料,组织招生咨询,开展电话回访,打印发放通知书,管理新生报名数据,建设维护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招生自媒体平台;

  (六)制定新生入学考试方案,组织协调新生入学考试工作;

  (七)制定迎新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新生报到工作;

  (八)统计招生工作各项信息并相应公开;

  (九)核对各招生队伍的招生任务完成情况;

  (十)调度各院(系)的招生工作;

  (十一)组织外出招生宣传工作,开拓生源市场。

  第六条 各院(系)应高度重视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分管负责人在招生季负责组建本院(系)招生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院(系)的招生工作方案,拟定本院(系)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二)组织本院(系)的师生积极参加招生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建立本院(系)的考核奖惩机制;

  (三)根据专业特点,适当设置入学门槛,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四)宣传本院(系)办学特点及专业优势,制作本院(系)特色专业介绍材料;

  (五)开发优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项目,提高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招生规模及质量;

  (六)积极开展招生宣传,深化与重点生源学校的合作;

  (七)配合招生工作处做好新生入学考试、新生报到及其他招生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牵头各院(系)做好全日制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班的招生工作。当年度不能单独组班的订单培养班不得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通教中心会同有关院(系)合理设置升学班招生专业,对接相关学校,加大升学班宣传力度,提高生源质量。

  第九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学院招生工作。调动部门职工招生积极性,督促职工完成个人招生任务。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十条 招生章程是学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由招生工作处起草,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厅审核、备案后,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全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颁发证书、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招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及各院系、通教中心确定招生学制、专业及计划,学制参照国家及省厅相关规定制定,专业名称参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

  第四章 招生任务及计划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任务为学院全年的全日制招生计划。实施院系两级考核办法,根据招生形势适当调整任务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的制定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学院的发展及各院(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定以后,未经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私自修改。

  招生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学院在籍学生规模及现有师资条件;

  (二)上一招生年度学院招生人数及分布;

  (三)招生年度的生源情况;

  (四)参考国家省市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趋向;

  (五)充分结合学院当年度招生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全年招生计划为招生工作处的招生任务,招生工作处将学院全年招生计划合理分配给各院(系),作为各院(系)当年的招生任务。

  第十七条 分配给院(系)招生任务应主要参照以下数据:

  (一)学院全年招生计划;

  (二)各院(系)专职教师人数;

  (三)各院(系)上一年度招生人数;

  (四)各院(系)招生专业市场需求情况、发展前景;

  (五)各院(系)教学资源情况。

  原则上参照基数为:(学院全年招生计划÷全院专职教师人数)×本院(系)专职教师人数,在基数基础上结合其他数据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各院(系)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应结合本院(系)师资及发展规划制定,总计划不得低于本院(系)的招生任务。

  第十九条 各院(系)所有专业全年录取新生人数达到本院(系)招生任务人数为完成本院(系)当年度招生任务。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人数核算对象为实际报到交费新生人数。退学新生、老转新学生、转段老生不计算在内。升学班人数计入相应院(系)录取新生人数。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新生人数核算时间以学籍注册结束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招生,教职工承担个人招生任务。

  (一)学院领导:每人3名。

  (二)中层干部:每人2名。

  (三)普通教职工:每人1名。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中心任务数为部门全体人员任务数之和,根据招生形势适当调整。

  第五章  招生队伍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处合理组建学院的招生队伍,采取科学有效的考核措施,充分发挥各招生队伍的宣传作用,根据招生形势适当调整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的招生任务完成情况采用一票否决制,未完成招生任务取消本部门当年度评先选优。具体如下:

  (一)招生工作处的考核按照学院行政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综合考核各院(系)招生工作,包含招生数量、招生质量、招生工作组织、招生增量等方面,具体参照学院二级院(系)绩效考核办法中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合院(系)招生任务下拨招生经费,生均招生经费标准为100元/生,用于招生宣传业务;

  (四)各处(室)、中心的考核具体参照学院行政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的考核

  (一)教职工招生任务完成情况与学院评优挂钩。未完成招生任务的教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

  (二)教职工个人招生工作考核参照学院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三)直系亲属可合并核算招生任务。直系亲属范围:夫妻、子女。

  (四)设置“招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招生数量排名靠前的教职工给予荣誉称号。

  (五)核算时已退休职工和试用期未满的新进职工,不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参加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的助学金发放措施具体参照《山东技师学院学生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驻点招生队伍的考核

  (一)招生工作处选拔有招生经验的学院在职职工组建驻点招生队伍。驻点老师负责指导在校生参加学生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发驻点区域的社会人员参与招生宣传;

  (二)学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签订短期劳务合同,学院按月支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招生宣传费,劳务合同期内存在违规宣传的终止劳务合同;

  (三)劳务人员的宣传费核算依据为推荐的新生录取人数。5人(包含5人)以下不发放;对单个区域宣传效果较好的(推荐学生数超过30人),宣传费用标准比学生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助学金标准提高200元/生;

  (四)学院官网公布驻点老师的驻点区域和联系方式;

  (五)驻点招生不得跨区域宣传,严禁给其他学校宣传招生;

  (六)驻点老师应做好驻点区域的招生宣传工作,所驻点区域宣传效果不理想的(5人以下),按普通教职工考核;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处及各院系应积极开发各地的生源学校,维护已开展合作的生源学校。

  (一)准确及时地兑现生源学校的合作费用。全年招生10人及以上的合作学校,标准为初中学校800元/生,高中起点学校1000元/生。10人以下不发放合作费用,省外适当降低人数标准。

  (二)对成功开发合作生源学校及持续合作的教职工视同完成个人当年度招生任务,优先评选“招生先进个人”。

  (三)对来校参观的生源学校师生,参观学生10名及以上,学院可以免费提供午餐。

  (四)生源学校须在开展招生之前,与学院签订合作协议,推荐学生须为生源学校毕业生,非生源学校毕业生不予核算;

  (五)上年度招生人数不足20人的驻点区域,允许开发生源学校。

  第三十条 核算数据以学院综合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一)各部门及教职工核算数据时间以学籍注册结束为准。春季注册结束为4月20左右,秋季注册结束为10月20日左右。

  (二)驻点招生、在校生和生源学校的核算数据时间为:春季为5月10日,秋季为11月10日。

  (三)无学籍的新生、核算时退学的新生不予核算。

  第三十一条 费用发放后在当年度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拨款到账前退学的新生,须退回助学金或招生宣传费。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截留慕名来学院参观报名的新生;严禁私自制作学院招生网站和网上招生报名系统;杜绝乱报专业、抢占生源。一经发现,取消推荐人资格,按学院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六章 招生宣传

  第三十三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协调组织。招生宣传要以扩大学校影响、提高生源质量为目的,宣传学校办学特色,不断拓宽宣传途径,创新宣传载体。在宣传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特点突出。

  第三十四条 招生简章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制作,各院系可制作特色专业介绍。学院各类招生宣传材料须经招生工作处审核后使用,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三十五条 招生宣传工作应通过网络、媒体、微信、咨询会、电话、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新生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处、学保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提前研究,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严禁乱收费、违规收费,收费应方便新生及家长。

  第三十八条 扩大中西部部分省份的宣传力度。选取试点省份,挖掘生源学校,招生工作处统筹安排区域划分,调配各院系相关人员参与。

  第三十九条 外出招生宣传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院系自行组织的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审核备案。针对宣传工作,招生工作处及各院系任务如下:

  (一)招生工作处主要任务:

  1.制定年度招生宣传计划及宣传工作方案;

  2.制作招生宣传材料;

  3.组织各招生队伍外出招生宣传;

  4.负责媒体的选择、联系及利用媒体实施宣传;

  5.负责核算招生宣传费用;

  6.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总结。

  (二)各院(系)主要任务:

  1.组织、安排本院(系)的招生宣传工作;

  2.提供招生宣传材料,展示办学亮点、专业优势;

  3.选派宣传工作人员参与外出招生宣传;

  4.配合招生工作处做好外出招生宣传工作。

  第七章 入学考试

  第四十条 入学考试工作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协调组织。各院(系)自主命题、考试、评卷,确定录取名单,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对入学考试全过程监督,审核试题,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在质与量并重的原则下择优录取。

  第四十三条 入学考试工作要求:

  (一)命题工作:文化考试命题内容主要依据招生层次命题;技能考试(综合素质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或职业倾向性测试)命题内容主要依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职业能力等要求命题。试题须严格保密。

  (二)考试工作:考点工作人员由主考、监考、后勤保障等有关人员组成,需严肃考试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可自行制定本院(系)入学考试时间,需提前两周与招生工作处沟通确定。

  第四十五条 招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信息化考试方式。

  第八章 录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录取工作由招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录取条件为:

  (一)年龄要求:初中毕业生报考3+2学制高级工须年满14 周岁;高中起点毕业生报考高级工或预备技师须年满17周岁,具有高中、中职或中技毕业证;

  (二)身体条件:无智力障碍,无严重残疾,无传染性疾病或严重慢性疾病,身体显著部位无大面积纹身;

  (三)品行要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得体,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基本素养:不穿奇装异服,不留怪异发型,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

  (五)通过入学考试。

  凡满足录取条件的新生各院(系)不得无故拒绝录取。

  第四十八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录取流程:报名→审核通过→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入学考试→交费→正式录取。可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先交费再参加考试,如考试未通过,给予全额退款。

  第五十条 新生报名时填报一、二两个志愿,选择是否服从调剂,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新生。

  第五十一条 对预录取的新生准确及时的发放预录取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通过入学考试的新生具备正式录取资格。

  第五十三条 当某专业预录取人数达到计划数200%时,相关院(系)可申报该专业招生截止。

  第五十四条 当某专业交费人数超过该专业计划数时,由招生工作处调控该专业报名门槛。

  第五十五条 与山东职业学院合作的统招学生不参加入学考试,录取政策参照省招考院的政策。

  第五十六条 校企合作定单培养班的新生由合作企业在开学1月内签订就业协议。

  第五十七条 老生转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离校4个月以上的老生不予录取。

  第五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新生的个人信息。

  第五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及时推送学籍、信息统计。

  第九章 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六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迎新工作方案,做好迎新工作,确保新生报到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招生工作处及时在学生综合信息系统软件中推送新生学籍,教务处按时组织学籍注册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交费未报到的新生退费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已在院(系)报到的新生退学退费按学院退学退费手续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未推送学籍的新生专业调整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已推送学籍的新生专业调整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十五条 为优化学院专业设置,建立专业淘汰机制。

  第六十六条 报名系统由招生工作处根据报到情况适时关闭。

  第六十七条 设置高分新生奖学金,对应届高考高分生适当奖励。

  (一)超过当年本科线的新生,奖励5000元;

  (二)低于当年本科线50分以内的新生,奖励3000元;

  (三)低于当年本科线100分以内的新生,奖励1000元;

  第六十八条 及时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考生档案等材料进行归档整理、移交。

  第六十九条 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积极创新招生信息化建设,探索方便快捷的报名、报到方式,提高学院招生信息化水平。

  第七十一条 建立新进教师暑期服务招生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0月30日

编辑:王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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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技师学院招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自: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01日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保障学院招生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学院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人社部、山东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以学院改革总体方案为指导,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以“质与量并重、择优录取”为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招生,积极探索招生工作改革,使学院招生规模、生源质量与办学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体师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加强学院招生委员会建设,成立由学院领导、招生工作处、各院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院招生委员会。

  学院招生委员会职责: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定招生层次、专业布局及规模等;监督招生工作的进程;指导招生工作的重大改革。

  第五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院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二)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年度招生工作方案;

  (三)制定年度招生宣传方案,提高招生宣传实效;

  (四)制定招生章程,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日常工作:编印招生宣传资料,组织招生咨询,开展电话回访,打印发放通知书,管理新生报名数据,建设维护学院招生信息网及招生自媒体平台;

  (六)制定新生入学考试方案,组织协调新生入学考试工作;

  (七)制定迎新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新生报到工作;

  (八)统计招生工作各项信息并相应公开;

  (九)核对各招生队伍的招生任务完成情况;

  (十)调度各院(系)的招生工作;

  (十一)组织外出招生宣传工作,开拓生源市场。

  第六条 各院(系)应高度重视学院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分管负责人在招生季负责组建本院(系)招生工作小组。

  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院(系)的招生工作方案,拟定本院(系)的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二)组织本院(系)的师生积极参加招生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建立本院(系)的考核奖惩机制;

  (三)根据专业特点,适当设置入学门槛,不断提高生源质量;

  (四)宣传本院(系)办学特点及专业优势,制作本院(系)特色专业介绍材料;

  (五)开发优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项目,提高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招生规模及质量;

  (六)积极开展招生宣传,深化与重点生源学校的合作;

  (七)配合招生工作处做好新生入学考试、新生报到及其他招生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牵头各院(系)做好全日制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班的招生工作。当年度不能单独组班的订单培养班不得列入下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通教中心会同有关院(系)合理设置升学班招生专业,对接相关学校,加大升学班宣传力度,提高生源质量。

  第九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学院招生工作。调动部门职工招生积极性,督促职工完成个人招生任务。

  第三章 招生章程

  第十条 招生章程是学院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不得有欺骗、隐瞒、模糊的表述。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由招生工作处起草,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厅审核、备案后,对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学院全称、地址、办学性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规则、收费标准、颁发证书、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招生工作处会同教务处及各院系、通教中心确定招生学制、专业及计划,学制参照国家及省厅相关规定制定,专业名称参照《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

  第四章 招生任务及计划分配

  第十四条  学院的招生任务为学院全年的全日制招生计划。实施院系两级考核办法,根据招生形势适当调整任务分配方式。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的制定应根据社会的需要、学院的发展及各院(系)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确定以后,未经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私自修改。

  招生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学院在籍学生规模及现有师资条件;

  (二)上一招生年度学院招生人数及分布;

  (三)招生年度的生源情况;

  (四)参考国家省市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趋向;

  (五)充分结合学院当年度招生政策。

  第十六条  学院全年招生计划为招生工作处的招生任务,招生工作处将学院全年招生计划合理分配给各院(系),作为各院(系)当年的招生任务。

  第十七条 分配给院(系)招生任务应主要参照以下数据:

  (一)学院全年招生计划;

  (二)各院(系)专职教师人数;

  (三)各院(系)上一年度招生人数;

  (四)各院(系)招生专业市场需求情况、发展前景;

  (五)各院(系)教学资源情况。

  原则上参照基数为:(学院全年招生计划÷全院专职教师人数)×本院(系)专职教师人数,在基数基础上结合其他数据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各院(系)各专业的招生计划应结合本院(系)师资及发展规划制定,总计划不得低于本院(系)的招生任务。

  第十九条 各院(系)所有专业全年录取新生人数达到本院(系)招生任务人数为完成本院(系)当年度招生任务。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人数核算对象为实际报到交费新生人数。退学新生、老转新学生、转段老生不计算在内。升学班人数计入相应院(系)录取新生人数。

  第二十一条 录取新生人数核算时间以学籍注册结束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招生,教职工承担个人招生任务。

  (一)学院领导:每人3名。

  (二)中层干部:每人2名。

  (三)普通教职工:每人1名。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中心任务数为部门全体人员任务数之和,根据招生形势适当调整。

  第五章  招生队伍及考核

  第二十四条 招生工作处合理组建学院的招生队伍,采取科学有效的考核措施,充分发挥各招生队伍的宣传作用,根据招生形势适当调整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的招生任务完成情况采用一票否决制,未完成招生任务取消本部门当年度评先选优。具体如下:

  (一)招生工作处的考核按照学院行政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二)综合考核各院(系)招生工作,包含招生数量、招生质量、招生工作组织、招生增量等方面,具体参照学院二级院(系)绩效考核办法中招生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合院(系)招生任务下拨招生经费,生均招生经费标准为100元/生,用于招生宣传业务;

  (四)各处(室)、中心的考核具体参照学院行政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的考核

  (一)教职工招生任务完成情况与学院评优挂钩。未完成招生任务的教职工取消当年年度评优资格。

  (二)教职工个人招生工作考核参照学院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三)直系亲属可合并核算招生任务。直系亲属范围:夫妻、子女。

  (四)设置“招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招生数量排名靠前的教职工给予荣誉称号。

  (五)核算时已退休职工和试用期未满的新进职工,不考核。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参加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的助学金发放措施具体参照《山东技师学院学生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驻点招生队伍的考核

  (一)招生工作处选拔有招生经验的学院在职职工组建驻点招生队伍。驻点老师负责指导在校生参加学生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开发驻点区域的社会人员参与招生宣传;

  (二)学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签订短期劳务合同,学院按月支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招生宣传费,劳务合同期内存在违规宣传的终止劳务合同;

  (三)劳务人员的宣传费核算依据为推荐的新生录取人数。5人(包含5人)以下不发放;对单个区域宣传效果较好的(推荐学生数超过30人),宣传费用标准比学生假期招生宣传社会实践助学金标准提高200元/生;

  (四)学院官网公布驻点老师的驻点区域和联系方式;

  (五)驻点招生不得跨区域宣传,严禁给其他学校宣传招生;

  (六)驻点老师应做好驻点区域的招生宣传工作,所驻点区域宣传效果不理想的(5人以下),按普通教职工考核;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处及各院系应积极开发各地的生源学校,维护已开展合作的生源学校。

  (一)准确及时地兑现生源学校的合作费用。全年招生10人及以上的合作学校,标准为初中学校800元/生,高中起点学校1000元/生。10人以下不发放合作费用,省外适当降低人数标准。

  (二)对成功开发合作生源学校及持续合作的教职工视同完成个人当年度招生任务,优先评选“招生先进个人”。

  (三)对来校参观的生源学校师生,参观学生10名及以上,学院可以免费提供午餐。

  (四)生源学校须在开展招生之前,与学院签订合作协议,推荐学生须为生源学校毕业生,非生源学校毕业生不予核算;

  (五)上年度招生人数不足20人的驻点区域,允许开发生源学校。

  第三十条 核算数据以学院综合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一)各部门及教职工核算数据时间以学籍注册结束为准。春季注册结束为4月20左右,秋季注册结束为10月20日左右。

  (二)驻点招生、在校生和生源学校的核算数据时间为:春季为5月10日,秋季为11月10日。

  (三)无学籍的新生、核算时退学的新生不予核算。

  第三十一条 费用发放后在当年度国家免学费补助资金拨款到账前退学的新生,须退回助学金或招生宣传费。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内截留慕名来学院参观报名的新生;严禁私自制作学院招生网站和网上招生报名系统;杜绝乱报专业、抢占生源。一经发现,取消推荐人资格,按学院相关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六章 招生宣传

  第三十三条 招生宣传工作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协调组织。招生宣传要以扩大学校影响、提高生源质量为目的,宣传学校办学特色,不断拓宽宣传途径,创新宣传载体。在宣传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特点突出。

  第三十四条 招生简章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制作,各院系可制作特色专业介绍。学院各类招生宣传材料须经招生工作处审核后使用,不得进行违规或虚假宣传。

  第三十五条 招生宣传工作应通过网络、媒体、微信、咨询会、电话、赴各地宣传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新生收费标准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招生处、学保处、后勤处等相关部门提前研究,确定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严禁乱收费、违规收费,收费应方便新生及家长。

  第三十八条 扩大中西部部分省份的宣传力度。选取试点省份,挖掘生源学校,招生工作处统筹安排区域划分,调配各院系相关人员参与。

  第三十九条 外出招生宣传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院系自行组织的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审核备案。针对宣传工作,招生工作处及各院系任务如下:

  (一)招生工作处主要任务:

  1.制定年度招生宣传计划及宣传工作方案;

  2.制作招生宣传材料;

  3.组织各招生队伍外出招生宣传;

  4.负责媒体的选择、联系及利用媒体实施宣传;

  5.负责核算招生宣传费用;

  6.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总结。

  (二)各院(系)主要任务:

  1.组织、安排本院(系)的招生宣传工作;

  2.提供招生宣传材料,展示办学亮点、专业优势;

  3.选派宣传工作人员参与外出招生宣传;

  4.配合招生工作处做好外出招生宣传工作。

  第七章 入学考试

  第四十条 入学考试工作由招生工作处统一协调组织。各院(系)自主命题、考试、评卷,确定录取名单,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其他专业的考试。

  第四十一条 教务处对入学考试全过程监督,审核试题,确保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在质与量并重的原则下择优录取。

  第四十三条 入学考试工作要求:

  (一)命题工作:文化考试命题内容主要依据招生层次命题;技能考试(综合素质面试、专业技能测试或职业倾向性测试)命题内容主要依据各专业的培养目标、职业能力等要求命题。试题须严格保密。

  (二)考试工作:考点工作人员由主考、监考、后勤保障等有关人员组成,需严肃考试纪律。

  第四十四条 各院(系)可自行制定本院(系)入学考试时间,需提前两周与招生工作处沟通确定。

  第四十五条 招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信息化考试方式。

  第八章 录取工作

  第四十六条 录取工作由招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录取条件为:

  (一)年龄要求:初中毕业生报考3+2学制高级工须年满14 周岁;高中起点毕业生报考高级工或预备技师须年满17周岁,具有高中、中职或中技毕业证;

  (二)身体条件:无智力障碍,无严重残疾,无传染性疾病或严重慢性疾病,身体显著部位无大面积纹身;

  (三)品行要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得体,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四)基本素养:不穿奇装异服,不留怪异发型,无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

  (五)通过入学考试。

  凡满足录取条件的新生各院(系)不得无故拒绝录取。

  第四十八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录取流程:报名→审核通过→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入学考试→交费→正式录取。可收到预录取通知书后先交费再参加考试,如考试未通过,给予全额退款。

  第五十条 新生报名时填报一、二两个志愿,选择是否服从调剂,各专业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新生。

  第五十一条 对预录取的新生准确及时的发放预录取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通过入学考试的新生具备正式录取资格。

  第五十三条 当某专业预录取人数达到计划数200%时,相关院(系)可申报该专业招生截止。

  第五十四条 当某专业交费人数超过该专业计划数时,由招生工作处调控该专业报名门槛。

  第五十五条 与山东职业学院合作的统招学生不参加入学考试,录取政策参照省招考院的政策。

  第五十六条 校企合作定单培养班的新生由合作企业在开学1月内签订就业协议。

  第五十七条 老生转新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离校4个月以上的老生不予录取。

  第五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泄露、出售新生的个人信息。

  第五十九条 录取结束后,及时推送学籍、信息统计。

  第九章 新生报到及后续工作

  第六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迎新工作方案,做好迎新工作,确保新生报到安全顺利进行。

  第六十二条 招生工作处及时在学生综合信息系统软件中推送新生学籍,教务处按时组织学籍注册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交费未报到的新生退费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已在院(系)报到的新生退学退费按学院退学退费手续办理。

  第六十四条 未推送学籍的新生专业调整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已推送学籍的新生专业调整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六十五条 为优化学院专业设置,建立专业淘汰机制。

  第六十六条 报名系统由招生工作处根据报到情况适时关闭。

  第六十七条 设置高分新生奖学金,对应届高考高分生适当奖励。

  (一)超过当年本科线的新生,奖励5000元;

  (二)低于当年本科线50分以内的新生,奖励3000元;

  (三)低于当年本科线100分以内的新生,奖励1000元;

  第六十八条 及时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考生档案等材料进行归档整理、移交。

  第六十九条 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下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积极创新招生信息化建设,探索方便快捷的报名、报到方式,提高学院招生信息化水平。

  第七十一条 建立新进教师暑期服务招生工作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0月30日

编辑:王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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